贪污罪的认定依据是什么?

时间:2020-06-23 17:18:58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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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法条~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383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要点论述:
1、本罪侵犯的法益: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2、行为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3、行为对象:公共财物,不仅包括国有财物,也包括其他公共财物,但不包括私人财物。
4、行为方式: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利用职务上主管、管理、经营公共财物上的权力及方便条件。
5、实行行为:
(1)侵吞。即将他人所有,自己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在这里就是指将自己占有的公共财物变成自己所有。
(2)窃取。即将他人所有,他人占有的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在这里就是指将自己没有占有的公共财物变成自己占有。这里的窃取公共财物,只能是属于自己主管、管理、经营、经手的但自己又没有自己占有的财物,或者是与他人共同占有的财物。
(3)骗取。是指假借职务上的合法形式,采取欺骗手段,使具有处分权的受骗人产生认识错误,进而取得公共财物。
(4)其他方法。例如将公款支付给对方又以回扣名义部分索回;将公共财物作为私有财物予以支配;将公共财物登记为私人所有。
6、既遂。将公共财物变成自己所有就属于既遂。一旦既遂,就算最后返还,也不可能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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