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造、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什么?

时间:2020-06-23 17:19:0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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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是指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
第363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要点论述:
1、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风。
2、淫秽物品:第367条~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3、贩卖:是指有偿转让淫秽物品。注意,以出售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是贩卖的预备行为,以传播为目的的购买行为是传播的预备行为。供自己使用的购买行为不构成犯罪。
4、传播:是指让不特定人或者多数人感知。
5、本罪主观上要求有牟利目的。这是一种间接目的,成立既遂不要求实现该目的。
6、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实施行为之一就构成犯罪,实施多个行为也不数罪并罚,只定其中一个完整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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