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一男子持刀伤7人后自杀 精神病患者犯罪如何追究法律责任?
【湖南一男子持刀伤7人后自杀】近日在湖南省醴陵市发生了一起严重的刑事案件,醴陵市下辖的白兔潭镇汆溪村村民彭某某持刀伤人,造成了7名村民不同程度的受伤,而彭某某在伤人后自杀身亡,7名伤者被紧急送往医院救治,根据醴陵市公安局发布的通告,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网友热议:
A:现在抑郁症也是免死金牌了?就正常人活在法律约束内?
B:不懂可以别乱说吗,抑郁症不会杀人的,杀人的是反社会人格,抑郁症是生命失去活力,睡觉吃饭都做不到,怎么杀人?
C:所以被无辜伤害的只能自认倒霉是么?未成年,老年,精神病,抑郁症,通通挂着免死金牌,以后我们出门都得带着钢盔铁甲了!
D:跟这件事无关,建议精神病人杀人犯法按照非精神病人处理,要不然有点权力地位的,犯法不是精神病就是抑郁症,哪怕是真的精神病也对不起受害者,该同等处理!
法律延伸阅读:精神病患者犯罪的法律责任
我国现行法律刑法根据精神病人的状态,将其划分为完全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和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并且根据其犯罪期间状态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
1. 完全精神病人的法律责任
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3.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介于前两种精神病人之间的一部分精神病人。
与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相比,这种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因此,不能象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那样,完全不负刑事责任。但是这种人作为精神病人,其刑事责任能力毕竟又有所减弱,因此,我国刑法规定对这种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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