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行使辞职权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是否应当赔偿?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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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劳动法律赋予劳动者预告辞职的权利,劳动者只要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辞职手续的,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但是,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候禁止约定违约金,但没有禁止用人单位向劳动者主张损失赔偿。如果劳动者未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预告辞职流程辞职、辞职不具备合理正当性、有违诚实信用原则的,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0条向劳动者主张损失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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