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可否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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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于用人单位因主观恶意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帐户,未履行缴纳社会保险费义务的,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以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
其他非因用人单位单方原因导致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不足,或者未足额缴纳,或者未参加单项险种等,劳动者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或劳动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维护社保权益。在此情形下劳动者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支付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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