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抑郁症患者对判决结果有何影响?精神病人应从轻处罚吗?

时间:2020-06-2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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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9日下午,常德被杀滴滴司机家属向澎湃新闻出示了嫌犯杨某淇的精神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根据材料和检查,被鉴定人杨某淇诊断为抑郁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29日,受害者家属表示已经向公安部门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不认可嫌犯有“作案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的鉴定结论。那么你觉得精神病人犯罪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吗?

2019年3月23日23点40分,常德滴滴司机陈宏将乘客杨博淇送达常南汽车总站附近,杨某淇趁陈宏不备,连刺20余刀致其死亡。据办案民警透露,杨博淇自称,杀人系因悲观厌世精神崩溃,但无勇气自杀,临时起意杀人试探胆量,计划事后投沅江,被朋友劝回自首。4月29日下午,湖南常德被杀滴滴司机家属向记者出示了嫌犯杨博淇的精神鉴定意见书,该鉴定意见通知书显示,根据材料和检查,被鉴定人杨博淇诊断为抑郁症,在本案中实施危害时有限定(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抑郁症,外加自首情节,按目前的法律规定,这位凶手,必定能逃过极刑,可怜那位滴滴司机,谁会来为他讨回公道啊!

杀害滴滴司机大学生患抑郁症,这是社会的恶瘤,杀了人要么有神经病,要么就是有抑郁症,这种状况无非就是减轻自己的罪行而设,为自己的犯罪解脱。古人言欠钱还钱,杀人偿命,无原无故把人杀了,剥夺人的生命,来个有抑郁症就了事,天理难容,应判为极刑才能消除人们的愤怒。
目前这种犯罪的人,都要找祖宗十八代是否有精神问题,或者患有重度抑郁症等等的措辞,来为自己杀人开脱,已达到杀人不用偿命,令人厌恶渣人,应得到法律的严惩,才能震慑世人。

最近有两件事,两个案子都和精神失常者犯罪有关,一个是,另外一个是。但是就像和是否要废除死刑一样,一定要用最严格的刑罚,以表达对作恶者的痛恨,厌恶,鄙视等各种敌对情绪,是否是人类正当的正义感的表达,是否是维持这个社会秩序必要的手段?而我们有时候却为这种情绪而感到困扰,但这种情绪到底是什么呢?详情请看文章:

法律第一讲事实,第二讲事实,第三还是讲事实。先入不能为主,中入也不能为主,一切以最后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条款为处理的尺度,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裁决。
杀害滴滴司机的大学生被鉴定为抑郁症患者,如果这个鉴定是权威的,对最终的判决可能会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到底有多大的影响,需要结合病情和案情综合起来考量。从一般的意义上讲,病情与承担刑事责任的关系成反比,病情重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就轻,病情轻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就重。
目前我国刑事责任能力主要分为三级:即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犯罪是否应该从轻处罚,需要根据其刑事责任能力来判断,需要将主观故意与客观情况结合起来考量。通常的情况是:精神病人容易犯下不可饶恕的罪过,减轻对他们的处罚感情上不好接受,但对于刑事责任能力不健全的人除了减轻处罚实则别无他法。

我国的法治化水平不断提高,法院裁判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现行刑法对精神病犯罪是否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有明文规定,从情理上讲我们可能都会同情被杀的司机,但是如果司法鉴定结果确实是嫌犯作案时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那法院肯定会综合证据依法判决,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在判决结果出来之前我们能做的就是不要让事件任意发酵,杜绝舆论绑架司法的现象出现。

抑郁症患者犯罪也要承担刑事责任
以前听到更多的是抑郁症患者自杀的消息,今天看到第一例抑郁症患者杀人的消息,而且杀害的是无辜的人。
也是首次看到公安机关把抑郁症患者鉴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看来,真的要多多关注抑郁症患者!
不仅要防止他们自杀,更要防止他们杀人。
根据刑法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本案一般不会判处死刑。
第十八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鉴定结论如果最终被法院认定的话,就意味着,这名杀害滴滴司机的大学生大概率判不了死刑。
目前,受害司机家属已向公安机关申请重新鉴定。
为什么重大刑事犯罪的嫌疑人或被告人都想申请精神鉴定?而且非想鉴定个“精神病”出来?精神病是否就是个“免死金牌”?
1.申请精神鉴定其实是想从刑事责任能力上为自己开脱;
2.精神病人犯罪是不用负刑事责任的;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4.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可见,精神病是减轻甚至免除刑事责任的利器,有了它,就等于拥有了“免死金牌”。也正是因为如此,精神鉴定的风险极高,因为一旦它被滥用甚至权力寻租,那将造成司法的极大不公,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而目前我国关于精神鉴定的法律规定还存在漏洞,亟待完善。
当然,谈老师不是说这个大学生就一定不是抑郁症、精神病,既然受害者家属对此不认可,申请重新鉴定,司法机关受理申请后会作出准许还是不准重新鉴定的决定。而这一轰动全国的命案,最终结果是否会发生变化,让我们拭目以待。

1、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不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定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18条第3款规定:“尚未完全丧失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完全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具有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力,因此,应当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
则此时杀人了自然会被认定为犯法,同时这不仅是犯法,还是犯罪行为,之后就会按照具体情况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作为限制刑事能力的精神病人,如果是在精神状态正常的情况下杀人,那么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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