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宿舍睡觉滚落地下头部重伤算工伤吗?公司要赔钱吗?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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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阿牛是湖南某食品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为2017年7月14日到2020年12月31日。2017年7月24日,曾阿牛上白班,当晚20点04分打卡下班返回公司的集体宿舍休息。7月25日凌晨3点左右,曾阿牛在宿舍床的上铺睡眠中从床上跌落地上摔伤,医院诊断为重度头部外伤;脑疝形成;左顶骨骨折;......

公司向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18年2月5日,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为曾阿牛下班后于凌晨3点左右在宿舍睡觉时不慎从床上摔下受伤,既不在工作时间也不再工作场所内,受伤也非因工作原因,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员工起诉】曾阿牛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其为工伤

【法院判决】本案中,曾阿牛受伤发生在凌晨休息时间和员工宿舍中,且曾阿牛的工作性质不需要随时待命,曾阿牛受伤时显然已经不处于工作状态,不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市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驳回原告曾阿牛的诉讼请求。

【再次起诉】被法院驳回后,曾阿牛不再坚持工伤认定,随后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计.91元。

【法院判决】本案中,曾阿牛事发前有密集的加班行为存在,且已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曾阿牛事发前一天连续工作12小时,且加班至晚上20时才回宿舍休息,根据当事人双方提供的现有证据,虽无法得出曾阿牛加班与其受伤之间存在必然直接因果关系,但根据曾阿牛工作时长、加班情况以及其曾阿牛当日后班后回宿舍睡觉过程中从宿舍床上铺跌落受伤这一过程的紧密度,并结合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该因果关系亦同样无法排除。
曾阿牛在二层床上铺睡觉跌落至地上造成头部重度受伤,其自身未尽充分合理的安全注意义务是摔伤的主要原因,应当对自身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故根据公平合理原则,综合考量双方在本次事件中的过错责任及原因力大小,酌情确定曾阿牛、公司分别承担70%和30%的责任。

经核算,法院确认曾阿牛各项损失合计为.91元,判决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37元(.91元×30%)。

案号:(2018)湘0102行初47号,(2018)湘0112民初3734号(当事人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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