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不同意市内变更工作地点被迫离职,公司要给经济补偿吗?(高院再审)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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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小妹2007年 1月12日入职北京某服装公司,担任店长一职。孙小妹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的主要地点为北京,合同同时约定:“如果必要,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的组织管理和/或雇员的能力及才能,对雇员的职位和/或工作说明进行调整”。
2016年1月7日,公司向孙小妹送达员工调岗通知书,内容为:调您从北京蓝色港湾店至北京华联万柳店,调岗后您的职位、工资、补贴以及其他福利待遇维持现有标准不变。
孙小妹不同意调岗,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07年1月12日至2016年1月12日期间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 309元及未提前一个月书面告知是否续签劳动合同代通知金6701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孙小妹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公司在北京区域内调整工作地点属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自主权范畴,员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依据不足
二审法院:公司的调岗行为未对员工产生重大影响或严重侵犯其劳动者权益,属用人单位经营管理自主权范畴
高院再审:公司在北京区域内对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并未违反双方之间的约定
高院裁定如下:驳回孙小妹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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