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第一庭:如何正确理解《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彩礼返还请求的构成要件)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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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1. 要注意把握司法解释解决此类纠纷时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本解释在决定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
2. 结婚前给付彩礼的,必须以离婚为前提,人民法院才能考虑支持给付人的返还请求。
3. 必须是本地区确实存在这种结婚前给付彩礼的习俗的。
4. 要区别彩礼问题给付时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一般来讲,这种彩礼的给付,都是非自愿的,往往迫于当地行情及社会压力而不得不给。
5. 给付彩礼后,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双方并未真正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对于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进行保护。
6. 对于彩礼的给付、接受主体,应当正确理解,既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所为的给付或接受,也可以是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的亲属所为的给付或接受,包括其父母兄姐等。
7. 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这种因给付造成的生活困难,必须是导致生活的绝对困难而非相对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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