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就一定不能辞退吗?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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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四条规定: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看到上述这些法律规定您是否也认为处于“三期”的女职工就一定不能辞退呢?女职工要是依仗“三期”不遵守单位规章制度怎么办?徇私舞弊,造成单位重大损失如何处理?甚至于“三期”女职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了,用人单位就不能辞退她了吗?
当然不是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对于“三期”内的女职工,用人单位是不得以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并不妨碍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如果“三期”女职工出现了法定的过错,用人单位依然可以辞退该职工。
附《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转发微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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