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责任年龄的变化以及沿用至今的主要原因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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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1年11月7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一个批复中指出,未满12岁者的行为不予处罚;
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21条规定,少年犯管教所,管教13周岁以上未满18周岁的少年犯;
以13岁作为起刑年龄的规定,被1957年6月28日的刑法草案第22稿所吸收,而在1963年10月9日的刑法草案33稿中,将13岁改为了14岁。
至此,14周岁被设置为刑事责任年龄起点,同时经1979年刑法正式确立,并被1997年刑法沿用至今。
1985年《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对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作了详细和具体的规定,我国于1991年加入的《儿童权利公约》亦规定缔约国需设置最低年龄,在此年龄以下的儿童应视为无触犯刑法之行为能力,对未满18岁人所犯罪行,不应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2004年第17届国际刑法大会形成的《国内法和国际法下的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决议》明确起刑的年龄应当为14周岁。
部分内容摘自《未成年人审判中若干热点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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