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一般由征收方举证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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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如果征收户认为征收方的行为违法,此时不需要征收户来证明,要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由征收方证明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合法的。也就是说,只要征收户认为违法,首先就要推定该行为违法,如果征收方不能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一规则的设置主要是考虑到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需要有足够的依据,但这些信息一般都在行政机关内部传递,如果不进行公开,公民很难有机会获取。

因此,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相比更有举证能力,也是考虑到在行政诉讼中尽量让双方有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立法在举证责任分配上尽量照顾行政相对人。

所以,如果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必担心没有证据进行维权,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诉讼中的程序性问题,一般由征收户举证

征收方有更强的举证能力,需要为其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供证据,但不代表被征收户没有任何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规定了征收户的几种举证责任:1.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其超出起诉期限的除外;2.证明被告的不作为;3.要求行政赔偿时证明其遭受侵害的事实;4.其他应当由原告举证的事项。

由此可见,征收户所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基本都是能够推动诉讼进行下去的事实。在本案中,张先生要提交自己房屋被拆的证据,否则就没有了起诉的事实依据。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征收方不作为的证明责任也不是一概由原告承担,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免除征收户的证明责任:1.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职的情形;2.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能提供证据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

特殊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在特殊的情形下,双方都不能提供证据,此时可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这样的情形包括:1.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须由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2.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材料;3.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4.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被告可以不对其合理性举证,人民法院可依职权取证;5.对于应该提供原件而不能提供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核查或调取。

这主要是因为在现有的体制下,征收方也背负着巨大的责任风险,适时由人民法院介入,一方面体现了司法权对行政权的制约,另一方面体现了双方在风险化解中的合作,共同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的维权过程中,虽然征收方要举出证据证明自己的行为合法,但被征收户也要尽量搜集这一方面的证据,进行相应的准备,原因有二:第一,做到心中有数,被征收户要尽可能地了解整个案件情况,以及征收方各单位之间的职权分工,更好地应对各种突发情况;第二,庭审中还有质证环节,如果对征收方举出的证据产生怀疑,则需要举证说明自己怀疑的理由,此时就需要有充足的准备。

被征收户获取证据也有一定的渠道和方式,比如申请信息公开,但有些证据需要一定的策略才能获取到,因此,被征收户要尽量达到最好的维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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