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案件,在计算补偿费时法官审查房屋评估报告的哪些内容?
一、对评估报告,法院会审查什么?
观点1、法官所作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的审查,应仅限于评估机构与评估师是否有资质等程序性审查。因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规定了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救济途径,不需要法院再予以审查。且评估报告具有专业性,对专业性问题进行审查也超出法官的能力。
观点2、评估结果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法官应在司法能力范围内,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报告进行实体性审查。
二、对评估报告内容的审查
1、评估报告是否缺乏评估事项
(1)对历史原因形成的未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的定性。该定性应由有权机关事先予以认定。
(2)对拟拆迁房屋内附着物的价值是否进行评估。
(3)对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超出房屋所有权证的面积的价值是否进行评估。
2、评估报告中对面积、产权性质的认定是否符合实际。
3、评估报告中对评估方法的确定是否科学。
三、缺少评估事项的原因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规定应将分户初步评估结果送达被征收人征求其意见,征收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征收人在评估过程中,存在拒不履行配合实地勘察义务、不按要求提供基础材料等情形,应认定造成评估报告真实性存疑的过错,不在被征收人。
四、涉及到的其他问题
1、分户评估报告不涉及专业问题,法官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实地勘察得出与评估报告不同的结论时,对此问题应予以审查。如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给评估机构的材料不齐全,且无评估机构对被评估房屋进行实地勘察的材料,法官应予以审查。
2、房屋未予以拆除,具有重新评估的条件。若被拆迁房屋被拆除,也可以根据其他相关材料进行重新评估。若相关证据材料不齐全,可以运用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予以认定。不能因征收人的违法行为造成被征收人的实际权益遭受损失。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评估申请人。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被征收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被征收人对补偿仍有异议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理(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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