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与拆迁,政府部门应履行的程序
1、国土部门报批手续:用地预审、用地规划、征地红线图、土地报批一书四方案(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
2、市、县级政府:预补偿安置方案。
3、国务院或省级政府:土地的审批手续,做出集体土地征地批复(即征地批文)。
4、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污染的建设项目)。
5、发改委:征收项目立项。
6、环保局: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7、乡镇政府的作用:被征迁人要注意,土地征迁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的是市、县级政府,实践中,虽会出现乡、镇政府经委托做工作的情况,但其只能做协助性的工作,其并非真正的实施主体。
(四)村委会的作用:作为村民自治组织,征迁实践中,若村委会确经授权,其可协助征地与拆迁工作、其可与村民签订征地补偿协议。
但须注意,村委会无权利单独做出征地的行为,也不能在未授权的情况下与被征收人谈补偿、签协议。
二、征地与拆迁,政府部门应履行的程序:
1、征地预公告:
由市、县级政府发布征地预公告,内容应包括:项目的名称、四至范围、听证会的权利、补偿标准、安置途径。
听证会是被征迁人的权利,若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补偿不合理,需及时主张听证会权利。
要注意,此公告应有文号,并盖章。
2、入户登记调查:
此程序,需被征迁人签字确认。确认的内容,应包括:在红线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面积、土地被征收面积、地上附着物有什么、装修情况等。
3、听证会程序:
作为被征迁人的权利,若房屋拆迁及土地征收补偿不合理,需及时主张听证会权利。征迁中的听证会程序,是法律必备程序,也是报批的文件之一。
4、征地批复后的公告:
国务院或省级政府的征地批复文件批准后,发布征地公告。
要注意,批复文件与公告,应有文号,并盖章。
5、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级政府做出补偿安置方案,并公告。在公告期限内,若不认同补偿方案,有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权利。而拆迁方也有义务,就听证会民意修改补偿安置方案。
6、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
拆迁方负责协调被征迁户的房屋拆迁补偿事宜,若协商不成,政府部门作出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决定,被征迁人具有行政复议、诉讼的权利。若被拆迁人在诉讼期限内未履行其义务,拆迁方会申请政府或法院裁决,限期签协议搬迁。若在期限内还未履行义务,下一步会进行司法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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