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应当公开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时间:2020-06-3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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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第十二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四) 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

也就是说在一个征地范围内,征收土地或者房屋的补偿情况是市、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相关政府应当主动公开。

但是一般来说这是一个总的补偿情况的公开,而非每一家每一户的补偿情况都予以公开,关于每一家所签订的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是什么,并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必须都公开。在现实操作中,一般也不会予以公开的。

在拆迁中,将重点放在自己家的房屋或者土地补偿是否合理上,而不是关注其他家的补偿是多少,因为每一家每一户的情况都是不一样的,房屋情况,家庭人口,谈判情况等等都影响着最后协议的签订,所以最后的补偿结果也是不同的。只要自己家的补偿是合理的,能满足生活居住水平不降低的,自己家又可以接受,那就没必要和其他人家作比较。

自己的土地、房屋和别人家的土地、房屋情况特别相似,但补偿却相差很大,自己无法接受的话,情况是存在违法行为的,通过调查取证抓住征收拆迁方的违法点,可以促成谈判,达到提高补偿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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