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法院院长、庭长的这个权利清单
时间:2020-07-0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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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案件”在法院院长、庭长的监督范围之内,包括:涉及群体性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疑难、复杂且在社会上有重大影响的;与本院或者上级法院的类案判决可能发生冲突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反映法官有违法审判行为的。
对此,全国法院贯彻落实政法领域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会精神专题会议要求,各地法院要进一步细化“四类案件”具体情形,属于“四类案件”的,院长、庭长要主动要求独任法官、合议庭报告案件审理情况,并依托专业法官会议(主审法官会议)、审判委员会等进行监督,必要时担任审判长直接参与审理或者承办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承办法官要主动向院长、庭长报告案件进展和评议结果,绝不允许“先斩后奏”,不能让事中监督缺失、事后监督失效。要健全完善审判监督管理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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