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生育的女员工是否可以享受正常的产假以及生育津贴?

时间:2020-07-01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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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三期的待遇分为假期和津贴两个层面。具体如下:
1.女职工未婚生育享受法定的基础产假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另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三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对于未婚女职工,其生育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故,不享受额外30天的生育假。
2.女职工未婚生育因不符合计划生育故不享有生育津贴等计划生育待遇。
根据《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申领生育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贴的妇女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三)属于计划内生育。
由于未婚生育不属于计划内生育范围,故,不享受生育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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