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户没有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应该怎么办?
《限期拆除通知书》是责令行政相对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的行政决定,在法定期限内相对人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那么没有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房屋就一定会被拆除吗?
没有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考察《限期拆除通知书》是否违法,对于违法的《限期拆除通知书》可以依法请求撤销,维护自己的正当权利。
1.没有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主体是否有相应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第六十五条规定,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在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要关注该文书作出的主体,根据房屋的具体位置判断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主体是否有相应职权。除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之外,村委会、居委会、执法大队、城管局等组织没有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权力,其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也是不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的。
2.《限期拆除通知书》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行政机关应该客观、充分地进行调查,在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基础上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在没有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当事人应当关注其是否载明了事实和法律依据,认定的事实和依据的法律是否正确,若存在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违法问题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要求撤销《限期拆除通知书》。
3.没有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的程序是否合法,作出之前是否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政府在作出行政行为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之一,正当程序原则要求在作出对相对人有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应当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这一原则在《行政处罚法》等相关行政法规规章中都有相关规定,《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总之,在没有收到《限期拆除通知书》后,房屋并不必然被拆除,若《限期拆除通知书》存在上述违法点,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过复议或诉讼及时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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