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户有哪些知情权?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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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人、相关的行政机关在具体拆迁项目过程中都没有依法把相关的拆迁信息进行公示或公告,很多拆迁户都是在一无所知的情况下,得到了限期拆迁的通知,拆迁户对于这个地方拆迁后要做什么,规划怎么样,谁来开发,实力怎么样,拆迁补偿条件怎么定的,我们的权益怎么保障等等都是一无所知,往往是政府或开发商事先制定好的,老百姓只有签或不签字的权利,而很少协商的余地。在这种情况下,被拆迁人的知情权被完全剥夺。

知情是采取进一步动作的前提,为了让被征迁人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权利,法律法规赋予了被征迁人一系列知情权。在征地拆迁中被征迁人享有哪些知情权。

征地知情权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十四)健全征地程序。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益。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安置争议的协调和裁决机制,维护被征地农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权益。经批准的征地事项,除特殊情况外,应予以公示。

补偿知情权

补偿知情权指的是征地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收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45天内作出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补偿知情权主要包括(1)被征收土地的性质、地理位置、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被安置人口的数量;(2)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以及其他相关征地补偿费用的标准、数额、支付方式、支付对象;(3)被征收人的具体安置途径和措施。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未依法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的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安置手续。据此,被征地公民可以采取自力救济措施,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和征地补偿、安置手续。

被征地公民也可以对有关政府部门没有保障知情权的证据进行了收集,通过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法律程序控诉行政机关未履行征收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属于相对比较专业的一个事情,行使这项权利就比较困难。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需要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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