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0月21号公布的非法放贷司法意见是有向前的追溯力吗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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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个法院发了一个公告,表示在2017年10月21号以后,在该法院立案的民间借贷案件,超过10起,如果涉嫌非法放贷,就会被定性为无效。
有人说这个法院的公告表示了2019年10月21号公布的非法放贷司法意见是有向前的追溯力,是这样子吗?
当然不是的。这个公告只是表明在民事案件领域,该法院会参照使用最新的司法意见来确定何谓职业放贷合同,何谓无效合同,这是因为,在民事案件领域,无资质职业放贷本身就属于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本身就是无效,只不过该法院是用了最新的标准来确定这种无效情形,不涉及溯及力问题。
但是在刑事案件领域,非法放贷行为是否会构成非法经营罪,在此前没有任何法律明确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2019年10月21号之后才确定为一种非法经营罪行为,因此,这个法院的公告,不可能是确定放贷类非法经营罪也会从2017年10月21号起算的意思。
看这个公告的最后一句,该法院会定时统计立案数,所谓的定时统计,就是从现在开始,它会往后算,会根据立案数来进行监控。
你看,该法院随后还发了澄清声明,说此前的公告理解有误。说了没有溯及力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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