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的职业放高利贷行为是否可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收藏
0条回复


注意,关于套路贷本年度最重要的司法文件来了,非法的职业放高利贷行为,可以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了,以后不要做了!
今天,相信各大法律板块的公众号都在传播一个相当重要的部门规定,就是最高院最高检等部门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中,明确的其提出了,”对于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非法职业放贷”+“高利贷”=非法经营罪
首先,要注意的是,这里的“经常性的向不特定对象放贷”,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
其次,必须达到“严重的标准”,比如个人非法放贷数额在200万以上,但是,关键就是但是,单次非法放贷行为实际年利率未超过36%的,就不会算作定罪量刑的数额。也就是说,这个规定,给了民间借贷一些非罪空间,注意,是非罪的空间,但是依然属于违法放贷行为,但不构成犯罪。也就是说,36%,是刑法规定的高利贷的标准。
另外,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本规定有没有溯及力?没有。因为该规定第八条明确,对于本意见施行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发〔2011〕155号)的规定办理。
这句话啥意思?很多有人表示看不懂。其实很好懂。2011年,当时很多无证经营行政违法行为,都被错误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比如一些无证收购玉米、职业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当时就被定性为为非法经营罪,属于刑法规定中“其它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于是最高院发布了一条通知,以后这种非特许经营行业或者存在争议,没有明确国家规定特许经营的行业,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而在2012年,广东发生一起非法放贷案,广东省高院向最高院请示,是否要定性“非法经营罪”,最高院给出了明确的批复,“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此类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相关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尚无明确规定,故对何伟光、张勇泉等人的行为不宜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最高院的批复,就是属于一种司法解释,该批复的文号是(2012)刑他字第136号,因此非法放高利贷定性非法经营罪的判例就基本绝迹,因此无法定此罪。
也就是说,在2019年10月21日之前施行的非法职业放高利贷的行为,就按照最高院此前的批复,无罪。但是之后还有类似行为,非法职业发放高利贷,就是非法经营罪。
还有疑惑,可以继续探讨。

声明:

1、以上内容来源于法律人士的投稿,目的在于分享更多法律信息;如内容涉及侵犯您的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利,请发送邮件至:kefu@haolvshi.com.cn ,我们将第一时间予以核实和处理。

2、本平台提供的相关信息仅供参考,您在使用时应自行判断其正确、可靠、完整、有效和及时性;您应自行承担因使用前述资料信息而产生的风险及责任。

3、好律师网:律师在线咨询,人工智能法律,24小时专业自助律师服务平台。找律师写合同、打官司,律师24小时提供服务,请上好律师网www.haolvshi.com.cn

相关文章推荐

最新文章推荐

相关知识推荐

评论

还没人评论,赶快抢沙发吧!

返回

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