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嫌非法集资或者是套路带传销的公司里面做人事行政等等工作,会不会被定性为相关犯罪的共犯?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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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多数我们接触的案件中,这一类人员很少被指控犯罪,很重要的一部分原因就是他们的工作只是公司的职务性工作,客观上他们的工作内容与犯罪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关系。而主观上他们也不知道公司开展了涉嫌违法犯罪的活动,而且他们的工作职责也让他们无法知道。
当然具体到个案中,这种对他们主观心态的确定,一般还是根据其客观行为,比如在涉嫌套路贷的放贷型公司,作为人事部门的主管,其主观上对于公司的主要业务就是放贷,肯定是明知的。因为其招募的人员会涉及放贷工作的催收客服放款审核等等,而且对于公司是否有放贷资质,也应该是明知的,即便他口头上说不知道,在大多数刑事案件中,这一种对公司业务和资质,也会默认这类人员应该要知道。
但是这一种明知并不代表就知道公司开展了涉嫌套路贷的违法犯罪活动,公司没有放贷资质,不代表一定会使用暴力催收,转单平账,恶意垒高债务等行为,因此,对于这类工作人员,刑事责任的判定还是要精确判定他是否对公司涉嫌具体犯罪行为是否准确明知或者是概括性的明知,否则不能认定其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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