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外汇类非法经营罪案件中,中间人是否构成共犯?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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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类案件中,经常会出现一种情况,a企业想通过地下钱庄换取美元,通过b转账,这里地下钱庄本身涉嫌非法经营罪,因为其本身属于面向不特定公众开展换汇经营业务,而a则属于比较典型的行政违法,其换汇行为不属于经营行为,这类人员一般在案件中属于证人身份,较少被追诉,比如广东省高院就明确发文提出此类行为不构成犯罪。
但是对于b而言,他的地位就有点模糊。但是关键点是,他是否具有营利目的。如果不具有营利目的,他就是帮朋友换汇,那他的地位就等同于a;如果具有营利目的,则可能会被认定为地下钱庄的介绍人,属于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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