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约定利息,算不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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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没有约定利息的借款或者出资,是否应该从涉案金额中扣除?
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必须符合一个条件,就是利诱性。而这里的利诱性就是指承诺保本付息,只有承诺了给予相关的利息,而且往往是高额的利息,才会对不特定的公众资金具有吸引性,有利可图,以此为诱惑,别人才愿意把钱投资给集资者。
这是在性质上进行定义。而在实司法实践中,这一种不要求利息的,所谓投资其实非常少见,毕竟是一种非常反常的行为。而反常则一定事出有因。
比如在一些民间借贷类非法集资案中,如果出现人出借人借出资金,双方都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也没有要求利息,这说明出借人极有可能,不是因为口口相传听到了借款人要集资的信息,给予高息而出借资金,而是因为他们之间有其他的约定,或者说,是借款人主动向出借人借款,或者说这笔钱根本就不是借款,可能是股权款,如果是这些原因或情况,那这笔资金就不能算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资金,而应该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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