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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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一部最新的意见中,有个很重要的亮点,就是明确提出了“退赔集资参与人的损失一般优先于其他民事债务以及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因为2018年非法集资案件多发,很多集资参与人,也就是集资受害人蒙受了巨大的损失,退赔成为了他们挽回损失的唯一希望。而因为信息不畅,很多人误以为,非法集资案件中,被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涉案财产,会被没收国家,或者作为高额罚金的一部分处理。但是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中,就明确规定了退赔被害人损失在其他明示债务、罚金、没收财产刑罚之前。即对于并非属于被告人的涉案财产,应该无条件的按比例退赔给集资参与人,对于属于被告人的自身合法财产,也应该优先退赔被害人的损失,然后再支付各类债务(比如供应商欠款),最后才是国家的罚金和没收财产。
也就是说,国家的收取的罚金,永远不会牵涉到涉案的财产。
两高一部最新的意见,将最高院此前的规定进行了明确和重申,可以说是对广大投资人的一种安抚和交代。
但是,曾杰律师认为,既然这次意见有公安部和检察院参与,对于涉案财产的处理规定,可以更加具有探索性,比如对于一些可以明确权利归属,并没有归集到资金池中的资金,可以明确归属权的资金,应该明确规定可以直接退赔到权属人,不能够一味的将所有追回资金都部分原缘由的归集到退赔账户,因为这类可以找到原主的资金,既不需要按比例参与退赔,也不需要等到案件审理结束才退赔。在司法实践中,很多地方的办案机关就是如此处理,比如在深圳投之家案中,就对于审判前的退赔和追缴,做了很多有意义的探索。笔者认为,对于审判前的财务退赔,两高一部可以结合实际,做出更多有意义的安排,对于投资者的权利保护,将会更有意义。
另外,该司法意见还明确提出了集资参与人可以选出代表与办案机关沟通,可以出庭发表意见,是一种值得点赞的进步,希望在所有的非法集资案件中,这一原则都能够彻底执行和贯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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