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公开宣传”是什么意思
在非法集资案件中,是不是集资平台的所有公开宣传行为,都会被认定为非法吸存罪要求的“公开性”特征?
答案并不是,精确而言,只有对“吸收资金”的内容的宣传,才能被认定为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公开宣传。比如,对于一家理财平台或者P2P平台而言,其本身所有的产品或者主营业务就是对外销售产品,吸收资金,因此,基本可以判定,这类平台本身的存在就是一种公开宣传,如果平台涉嫌资金池、自融等等问题,就可以将其日常的广告宣传、品牌推广认定为一种通过互联网或者门店进行的公开宣传。但是,在实践中,还有另外许多种非法集资的模式,比如某些具有实体企业运营的集资涉案主体,比如某些旅游型酒店、超市等等,其主营业务本身不涉及非法集资问题,如果其日常对于自身主营的酒店、消费类业务的宣传,并不会涉嫌非法集资问题;但是如果其通过发行预售返利卡、消费返利卡进行大规模融资,承诺保本付息,或者通过向公众借款的方式融资,如果涉嫌非法集资问题,其所谓的公开宣传,必须是对这种理财项目、借款项目的宣传才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公开性”需求。也就是说,如果一家实体企业,比如是服装厂或者酒店集团,其主营业务都是合法的,其日常也有很正常的对外宣传和品牌推广,如果其有业务或行为涉嫌非法吸存,那其公开的宣传和对外品牌推广是不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的“公开性”要求的。真正导致该类企业的集资行为认定为犯罪的宣传途径,一般是“口口相传”。所谓的“口口相传”,是指以人传人的口头方式传播信息,并没有通过公开的宣传资料进行信息传播。在口口相传的模式中,传播行为多数都是熟人间的,但是根据“熟人的熟人,并不是熟人”的原则,口口相传一旦超过了熟人圈子的传播范围,而集资人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通过这种人传人的方式社会公众扩散而予以放任,不加阻止和拒绝,即“只认钱,不认人”,这才可能被认定为一种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公开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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