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夜情或嫖娼被感染了艾滋病,是不是要责任自负?
在国外有一种观点,即如果因为一夜情、卖淫、嫖娼等本身带有一定危险性的行为感染艾滋,则需要责任自负,传染者即便没有明确告知,也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是有长期稳定的情人、情侣、夫妻等关系行为人之间,则有义务告知对方自己携带感染性疾病问题。
当然,这个认定规则,可以适用与艾滋病的传播成为了普遍现象,一夜情感染艾滋已经成为常识的国家。
而我国至少从表面上依然是一个相对道德保守的国家,虽然艾滋病感染增速较高,但艾滋病的传染还没有泛滥到成为常识的程度(性病倒有可能,比如如果因为嫖娼感染性病,属于活该行为)。因此,如果适用我国的国情的话,笔者认为感染者有告知的义务,如果在明确知道自己携带艾滋病毒的情况下,故意感染他人,则可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当然,有人问,如果通过一夜情的方式感染多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投放危险物质罪?这两个有点难,因为这两个罪都是以不特定的公众为侵害对象,一夜情的方式,从单次来看依然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很难达到不特定的公众的程序,即便是聚众淫乱,所谓的“众”也极有可能是有特定关系群体之间。因此,此种一夜情方式传播无法治愈的疾病的行为,根据国内部分学者的观点,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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