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就是赤裸裸的非法集资?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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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年学术界一直有观点认为,P2P本身就是一种直接的非法集资。因为P2P本身属于新兴事物,并不存在资质问题,符合非法性规定;而绝大多数借助互联网公开宣传,符合公开性要求;而P2P本身提供的是一种民间借贷关系,而民间借贷本身承诺还本付息又是人类社会的公理,因此又符合利诱性,同时作为互联网事务,凡是能够上网的,都可以在P2P平台投资,P2P平台本身,又不会向私募那样进行严格的投资人筛选,因此又符合社会性的要求,因此,在学术界甚至有观点认为,P2P不是间接或者变相的非法集资,而是直接的、赤裸裸得非法集资行为。
但是,随着这些年P2P行业的发展,公众对P2P的认识不断的在加深,P2P与非法集资的界限已经逐渐清晰。即,P2P虽然表面上符合非法吸存的四个特点,但是其本身并不集资,并不是资金的使用方,其只是一个单纯的中介,如果其连集资人都不是,就不会涉嫌非法集资问题,这一观点也得到了监管层的认可,这也是为何之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会出台,会重点强调p2p的中介地位,算是为P2P本身和其业务正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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