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立案后,嫌疑人不主动归案接受调查就是逃避侦查的追诉时效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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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立案后,嫌疑人不主动归案接受调查就是逃避侦查,就不受追诉时效限制。这种观点,过于简单粗暴,明显不妥。
1、趋利避害是人之本性。如果不主动归案接受调查=逃避侦查,这就是说明一旦你犯罪了,就不能跑了,就得主动去投案,否则就是逃避侦查,这似乎有点强人所难。
2、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如果不主动归案接受调查=逃避侦查,很明显与此规定相互矛盾。
那么,这里的逃避侦查该怎么理解?笔者认为:这里的“逃避侦查”应限于积极的、明显的、致使侦查活动无法进行的逃避行为,主要是指司法机关已经告知其不得逃跑、藏匿、甚至采取强制措施后而逃跑或者逃匿;对于不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实施毁灭证据等行为,不宜认定为“逃避侦查”。
所以,如果对“逃避侦查”进行一味的宽泛理解,追诉时效制度就丧失了应有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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