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这些得注意!
解除劳动合同,这些得注意!
每年年底,都会出现解除劳动合同的“解约潮”。有的是因为劳动者想换新工作,向用人单位提出离职,有的则是因为用人单位克扣工资等待遇,导致劳动者“被迫离职”,还有一部分是因为用人单位经营困难导致大规模裁员。解除劳动合同时,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引发劳动争议。那么,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注意哪些法律问题?房山法院法官结合四个具体案例,提醒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应履行的法律程序和法律义务,从而对劳动者的相关权利进行保障,缓解解约时劳资双方的冲突,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
公司经营困难,该如何进行裁员?
徐某是某地产公司的总工程师,后地产公司以经营困难,公司无新的业务,用不了那么多人为由,在没有与职工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规定,与包括徐某在内的多名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现徐某要求地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地产公司无新的业务并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故地产公司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徐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发生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变化,一般指以下情形:(1)地震、火灾、水灾等自然灾害形成的不可抗力;(2)受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导致用人单位迁移、资产转移或者停产、转产、转(改)制等重大变化的;(3)特许经营性质的用人单位经营范围等发生变化的。
本案中,地产公司无新的业务并不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根据本案中地产公司的情形,其无新的业务并裁减了多数人员,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裁减人员,此时,仅需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即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因此,用人单位因经营困难需要裁员时,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相应程序,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之后,才能合法解除劳动关系,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
用人单位建立有工会,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通知工会
杨某是某地产公司的业务经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前,杨某因脑出血住院治疗。出院后杨某身体状况构成伤残等级二级,无法从事正常工作。地产公司根据杨某的工作年限给予了法定的医疗期,医疗期满后以杨某不能从事正常工作为由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但地产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履行书面通知工会的程序,现杨某要求地产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地产公司作为建立了工会的用人单位,其在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履行通知工会的程序。现地产公司单方与杨某解除劳动合同,未通知工会,亦未在起诉前予以补正,故程序违法,系违法解除,应当支付杨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十二条规定,建立了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规定,但未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事先通知工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起诉前用人单位已经补正有关程序的除外。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即使劳动者达到了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如果用人单位建立有工会,应书面通知工会,最迟亦应在起诉前补正相关程序。
用人单位调岗需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更应谨慎
张某与某服务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被公司安排至海淀区某餐厅担任厨师。后因与餐厅终止合作,服务公司以岗位撤销为由将张某调入河北省某县工作,张某不同意调岗行为,未到新岗位上班,服务公司即以张某旷工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现张某起诉要求服务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服务公司在未与张某充分协商的情况下,将张某调至河北省,导致张某的工作地点发生重大变化,调岗行为欠妥。张某未到岗上班原因在于双方就调岗事项产生争议,不属于无故旷工,在此情形下,服务公司直接以旷工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向张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官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必须协商一致,在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原则上不能擅自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但如果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合同无法履行,需要给劳动者调整工作岗位的,也应综合考虑劳动者的个人意愿、交通便利度、工资待遇变化、社会评价等多种因素,尽量避免给劳动者带来较大的不利影响。如果经充分协商后,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用人单位也没有相似岗位可供安排,在支付劳动者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后,用人单位可以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服务公司因为调岗问题,在调整的岗位不够合理的情况下,未与张某进行充分协商即直接以旷工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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