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认定中的保本付息承诺,是不是一定就是非法集资中的”利诱性“?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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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监管和刑事监管,其实区别是很大的。
刑法有一个谦抑性原则,也就是说,刑法其实是社会治理的底线,而行政监管,其标准比刑法规定更高,管的也更宽。
比如非法集资案件中,对于保本保息的认定,证监会、银监会等行政部门的认定原则,肯定会比非法集资犯罪中的刑事认定规则更加严格。很多不属于非法集资犯罪利诱性条件的利益分配原则,在证监会那里,就成了保本保息承诺。
比如对于分级私募基金产品,证监会的原则是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基金出现亏损时,也要求不能”由劣后级本金弥补优先级预期收益的安排“,否则就是一种保本保息承诺。但是在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中,这种约定,并不是一种毫无毫无争议的保本付息承诺,因为劣后投资人也仅仅是以其本金承担优先级投资人的本金和收益担保,这种更加类似于一种有限责任担保,而且考虑到两者一般存在比较大的杠杆差异,优先投资人存在亏损的可能性是完全存在的。如果基金管理人或者募资方没有明确作出全额补足收益或者本金的承诺,就不能认定为刑事犯罪中的”保本付息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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