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集资诈骗罪案件中,涉案金额是怎么计算的?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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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集资诈骗罪案件中,有一个让人初看起来很奇怪的现象。即平台集资诈骗诈骗金额和未兑付金额不一致,未兑付金额往往远远大于司法认定的诈骗金额。
举个例子,比如一个平台融资规模是20个亿,兑付总共投资人本金10个亿,支付利息6个亿,这里面集资诈骗的金额是多少?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就是20个亿减去10个亿,再减6个亿,诈骗涉案金额就是4个亿。
诈骗金额是4个亿,但未兑付金额也是4个亿吗?不一定是,未兑付金额,也就是投资人的损失,可能远远高过4个亿。
比如说,这里平台支付了10亿的本金,同时还兑付了6亿的利息。这里的本息共计16亿,是平台前期的投资人的拿到,这些投资人我们可以称之为已经退场的投资人,他们不仅拿回了本金,还拿回了6亿的利息。真正受损失的就是后期入场的投资人,他们也投资了本金10个亿,在极端的情况下,平台只兑付了前期的投资人,这些后期的投资人无法对付,就可能本金全亏,利息一分没得,实际上后期入场的投资人未兑付金额就是10个亿。
同样一个案子,就出现了这种很奇怪的情况,即根据审计报告,平台的确只吸收了20亿的本金,支付了16亿的本息,但是投资人的亏损金额却是10个亿,并不是4个亿。
在集资诈骗罪案件中,涉案金额是怎么计算的?到底是按实际诈骗的金额计算,还是按未兑付金额计算?
这是2011年实施的非法集资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即“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
根据这项规定,该平台在案发前兑付给投资人的6个亿,就属于已归还金额,因此应该从集资诈骗数额中扣除。
但是,该司法解释还规定“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
这句话如何理解?这意味着,可以扣除的金额,是本金未归还的。如果本金你拿回再给予利息的,性质等同于广告费,推广费,也应该计算入诈骗金额。
对此问题,最高检此前有份文件做了更明确的阐述。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高检诉(2017)14号
“17、集资诈骗的数额,应当以犯罪嫌疑人实际骗取的金额计算。犯罪嫌疑人为吸收公众资金制造还本付息的假象,在诈骗的同时对部分投资人还本付息的,集资诈骗的金额以案发时实际未兑付的金额计算。”
也就是说,请问所述的计算方法,虽然在实践中更加实用,也更加容易操作,但是就会出现这种未兑付金额和诈骗金额的不一致情形。
大概就是这些,不知道你们能不能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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