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类刑事案件可以私了吗?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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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故意伤害类刑事案件中,并不存在私了。所谓的私了,就是刑事案件中,被害人不在追究伤害人的刑事责任,警方就必须撤案或者不立案,这是不存在的。因为一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轻伤以上结果),警方就要立案,追究施害人的刑事责任。而所谓的私了,其存在的空间仅仅是施害人给予相应的赔偿和补偿,赔礼道歉,被害人认为对方的行为可以谅解,在自愿情况下出具一份刑事谅解书。但是这份刑事谅解书不代表警方就必须撤销案件或者不呈捕、不移送起诉,公安机关有充分的权利决定是否拘留、提前逮捕以及移送施害人到检察院审查起诉。
当然,对于一些造成轻伤的故意伤害案,如果有刑事谅解书,积极的赔偿,警方是有权撤案或者不拘留的决定,或者是把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交给检察院决定是否起诉被告人到法院,在实践中,如果造成的伤害结果是轻伤,而且积极赔偿,获得刑事谅解书,检察院不起诉或者给比较轻的量刑建议是可能的,这个制度的本身,是促使这类案件的被告人积极悔改,弥补过错从而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
但是,这仅仅是警方有权,而不是义务和责任,更不是慢作为或者久拖不决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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