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疫情影响,企业能否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近期,本人接到很多关于劳动纠纷的咨询,今天跟大家唠唠,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紧急发布了《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二点:“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可知,因疫情影响,政府倡议不得裁员,若裁员也必须达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程度才能进行裁员,且需要符合相应程序(在此不展开)。
退一步讲,即使满足了裁员的条件和程序,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也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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