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评估这些你都不注意,补偿自然高不了!

时间:2020-07-02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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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评估报告和最终的评估结果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你的补偿数额,但是很多当事人压根就不知道评估当中的一些常识,就是因为自己弄不懂,评估机构即使不能进行有效的评估,当事人依旧被蒙在鼓里。评估之中依然隐藏着许多的陷阱与圈套,如若你不以为然,很大可能最后是要吃了大亏的,今天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史西宁律师就办案中遇见的一些常见问题与风险教大家如何避免与防范。

你来选择评估机构

一个合理的评估机构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你是否能拿一个满意的评估报告。针对日益尖锐的拆迁矛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四条列明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协商选定;在规定时间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即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法律规定是由被拆迁人决定选用哪家评估公司,而不是直接由征收方决定。被征收人在确定评估机构的过程中具有主导权,因此现实中如果有政府单方面选定评估机构的做法肯定是不合法的。这一规定对被征收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到一个公平合理的补偿是十分有利的,大家一定要用法律的武器积极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要在稀里糊涂中轻易放弃权利。

评估人员必须当面入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12条规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被征收房屋进行实地查勘,调查被征收房屋状况,拍摄反映被征收房屋内外部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做好实地查勘记录,并妥善保管。

所以实践中如果评估人员门都没进,你连人也没看到,就见到了房屋征收部门送交的评估报告,这一定是违法的。大家还要注意确认来查勘、调查的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因为不是什么人都有这个权利,必须具有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资格的人才行。且在整个评估过程中,人、评估机构要吻合,不得出现半道随意换人、换机构的情形。如果发现了,被征收人都有权动用救济途径对评估结果提出异议。

评估报告作出的程序要合法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规定,提醒大家注意两个程序问题:

其一,整体评估报告和分户评估报告应当由负责房屋评估项目的两名以上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公章。不得以印章代替签字。大家注意你收到的评估报告一定要符合这个规定,尤其是签字不能涉嫌伪造,否则这份评估报告就不是合法有效的。

其二,房屋征收部门在接到评估机构提供的分户评估报告后,应当向被征收人转交分户评估报告,即评估报告必须向被征收人合法送达。

最后史西宁律师向提醒大家,拆迁评估还有其他许多问题,并没有列举完全,拆迁评估是一项复杂且技术的工作,很多被征收人此前没有接触过征地拆迁,对拆迁评估更是无从得知。我们所希望的就是通过有限的列举可以在最大程度的帮助被拆迁人在拆迁评估中尽量少踩坑。评估报告最终关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望各位被征收人谨慎对待。一旦发现有任何违法之处,及时与律师取得联系,捍卫自己的权利,京坤律师随时都可以为大家提供最高效且专业的法律咨询,希望大家在征地拆迁中都能取得一个满意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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