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方的承诺成空谈,律师告诉你该这么办!
房子拆迁前,拆迁方啥事都跟你好好商量,等你协议一旦签署之后,角色好像就变换了一下,承诺的补偿要么没有,要么有瑕疵,例如产权置换中常常出现这种情况。部分安置房存在质量不合格、无法办理产权证、甚至无法交房等情况,货币补偿的更不要说,当初约定的补偿款到现在还没有落实的大有人在。这让被拆迁户惴惴不安,拆迁走向现代化我们也响应,但是对于被拆迁人来说,房屋被拆,安置补偿无法兑现,失去栖身之地,真的是一件很绝望的事。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史西宁律师教你几招
产权置换
实践中的安置房很少有现房,大都是约定几年内交房,并支付相应的过渡费。眼看着安置房的承诺慢慢成为泡影,大多数被拆迁人都会后悔之前的选择。为了让自己不后悔,每一位选择安置房的被拆迁人,都要了解以下三点:
第一、安置房跟其他商品房一样,有同样的质量要求标准,也要有建房的相应手续,房屋质量必须要符合住宅质量国家验收规范,对此我们一定要留心。合格的安置房需要经过监理等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还必须经过消防、规划、环保等部门进行的验收合格。
第二、选择安置房的协议里应明确约定:调换房屋的价款、坐落、朝向、结构、用途、面积等,对交付日期、逾期交房或者房屋不合格时对方的违约责任、救济途径等也要明确约定。
第三、不管协议几份,自己手里一定要有原件。因为,补偿谈的再好,不落实在协议里也无法保障,协议写的再好,自己手里没原件,照样被动。
货币补偿
实践中至于安置费用的拖欠,这个问题一定要从源头上杜绝,《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先补偿,后拆迁,各位当事人一定要先拿到补偿款再交出房屋,至于分期履行的补偿,一旦当事人完成了应尽义务,履行期限届满,就可以要求征收方履行,征收方拒绝履行的,可以提起法律程序。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针对这种情况,第一,被拆迁人可以依据补偿协议将对方起诉至法院,强制对方按约定履行安置义务。在拆迁方有履行能力的时候,可以要求其履行,拆迁方无履行能力的时候,可以主张相应的货币或者其他安置房以挽回损失。
第二,其他的程序可同时开展,全面了解、审查涉案项目的补偿状况,并通过专业的法律手段查找对方的违法点,通过违法点向对方施压,以此来搭建协商、沟通的平台。
安置房是很多被拆迁人愿意选择的一种补偿形式,也对以后的居住质量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大家在选择安置房之前,如果不了解相关的专业知识,要及时咨询专业的律师,只有将安置房的风险和套路了然于心,才能把风险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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