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缓改判死刑死缓改判无期徒刑案例

时间:2020-07-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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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缓执行死刑案例,在裁判文书网上没有找到,有新闻报道。

福建首例!死缓犯人企图杀害狱警,被改判死刑立即执行
2018-04-16 19:02
来源:新华社、最高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南平市检察院日前通报一起监狱在押犯人杀害管教狱警未遂案件,三名涉事在押人员中,一人改判死刑立即执行,另两人为无期徒刑。这是福建省发生的首例,原判死缓限制减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重新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据介绍,建阳监狱三名限制减刑罪犯胡某、刘某、曹某,认为其所在分监区分管劳动改造的副队长滕某故意针对、刁难他们,预谋共同将其杀害。2017年8月29日,刘某拿起车间地板上一块松动的铁板,砸碎生产办公室窗户玻璃,紧随其后的胡某捡起一块尖锐玻璃,踹门进入行政办公室,用玻璃捅刺滕某头部、颈部,滕某在抵挡过程中左手掌被刺伤。刘某、曹某堵在行政办公室门口,阻止他人进入办公室解救,并将服刑人员刘某某、陈某打伤。

经在场人员共同制止,狱警将胡某、刘某、曹某三人控制。经鉴定,包括狱警滕某在内的三人构成轻微伤。三人作案时,胡某尚处于死缓考验期,曹某死缓考验期已过,但尚未减为无期徒刑。

南平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承办了这起限制减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重新犯罪案件,并出庭支持公诉。检察机关称,三人中,胡某曾因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刘某系累犯,曹某系累犯及毒品再犯,二人均属于“三进宫”。三人在建阳监狱服刑以来,劳动改造表现不佳,又在监管场所内行凶,造成恶劣影响,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刑事责任。

近日,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胡某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立即执行;刘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曹某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死缓改判无期 案例很多

罗春姣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4-03

中华人民共和国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刑更165号
罪犯罗春姣,女,197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市,户籍所在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现在湖南省女子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邵中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罗春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罗春姣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作出(2014)湘高法刑二终字第111号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院核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5)刑二复号刑事裁定,对被告人罗春姣不核准死刑,发回本院重新审判。本院于2017年9月1日作出(2017)湘刑终326号刑事判决,驳回罗春姣的部分上诉,认定罗春姣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7年12月2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提出对罪犯罗春姣减刑建议书,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20年3月1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女子监狱提出,罪犯罗春姣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罗春姣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罗春姣确无故意犯罪。累计获表扬3个。
本院认为,罪犯罗春姣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罗春姣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主刑刑期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龚金真
审判员  黄 安
审判员  任蓄芳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敏

冯继伟故意杀人罪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4-26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刑更57号
罪犯冯继伟,男,1995年2月22日生,汉族,吉林省九台市人,初中文化,农民。现服刑于吉林省四平监狱。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2016)吉01刑初10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冯继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冯继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84元。被告人冯继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6)吉刑终252号刑事裁定,撤销对冯继伟的量刑部分,认定上诉人冯继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死刑缓期执行现已期满,期间没有故意犯罪,提出减刑建议书。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并经吉林省人民检察院审查同意,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立案,依法在监区、网上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冯继伟依法被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后,交付执行。现罪犯冯继伟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死刑缓期执行期间罪犯冯继伟没有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冯继伟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冯继伟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郑逢春
审判员  曲海洪
审判员  程 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许宏伟

于成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4-30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刑更316号
罪犯于成,男,1981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绥宁县人。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2017)湘05刑初1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于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于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湘刑终37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7年11月16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提出对罪犯于成减刑建议,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20年4月21日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提出,罪犯于成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建议将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
经审理查明,罪犯于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执行期间,罪犯于成确无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于成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于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主刑刑期自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东河
审判员  黄 安
审判员  龚金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利葵
书记员周敏

贺东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20-04-30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刑更326号
罪犯贺东,男,1972年5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溆浦县人。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5日作出(2012)怀中刑二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贺东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作出(2013)湘高法刑二复字第8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13年12月9日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6)湘刑更17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贺东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提出对罪犯贺东减刑建议,经湖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20年4月21日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对提出减刑建议的情况通过互联网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提出,罪犯贺东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将其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贺东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表扬6个,并余342分。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提出罪犯贺东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贺东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贺东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主刑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东河
审判员  黄 安
审判员  龚金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杨利葵
书记员周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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