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民法典都没有保护公民受教育权

时间:2020-07-03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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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教育权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无论是民法总则还是侵权责任法,都对教育权没有保护,新通过的民法典里,也没有保护公民教育权。因此,类似被人顶替上大学的案件,现实中很难处理。
唯一可搜到的,侵犯教育权的案件,是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齐玉苓诉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纠纷案,该案件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才得以判决。很不幸,该司法解释又被最高人民法院废止了。
教育法又是行政法律,对民事适用有限,因此,现在侵犯教育权的案件,无法可依。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保护范围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定义】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不过,教育法里有规定教育权,但是对教育权被侵权如何维权,却没有具体规定。

《教育法》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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