掘墓扬灰,该当何罪?
“入土为安,死者为大,”在中国传统文化中,逝者的墓葬、骨灰、遗物都是寄托亲人哀思的载体,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容肆意毁损。然而,北京市通州区村民贺某却因一桩旧怨,做出了掘墓扬灰、违背人伦之举。在“仇人”徐老汉下葬的当晚,贺某从墓地盗走死者的骨灰盒,扔到马路上,导致骨灰四处散落并遭车辆碾压、风雨冲刷。贺某因故意毁坏骨灰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死者家属随后又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和村委会连带赔偿损失费用共计5.6万余元。
1 骨灰安葬次日被毁
“嘭嘭嘭……”2017年10月19日早上6点,一阵急促的敲门声打破了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的沉寂。
年近半百的徐先生听到这异常急促的拍门声,心里嘀咕:“昨天刚给老爷子办完丧事,一大早的,谁会来自己家呢?”徐先生揉了揉还没消肿的眼睛,只听身旁同样不堪其扰的媳妇儿说:“昨儿老爷子刚入土,街坊四邻都知道,按说不会有人来串门啊?你快起来瞧瞧出什么事了。”徐先生拖着疲惫的身子,起床穿衣,冲着大门外喊道:“谁啊?”
“大徐,我是你李叔!”
“李叔啊,有事吗?”徐先生边说边打开院门。
邻居老李看了疲惫的徐先生一眼,支支吾吾地欲言又止。一股小风吹来,徐先生打了个冷战,一下子清醒了很多,他突然有一种不祥的预感,连忙问:“李叔,您快说,出什么事了?”
“你快看看去吧,你爸的墓地被人刨了,骨灰盒扔在大堤下面的路上了!”
徐先生的脑子顿时“嗡”地一声,放空了几秒钟,等缓过神来,他撒腿跑回屋里冲媳妇儿喊道:“老李说咱爸的坟被人刨了!”
徐先生的媳妇王女士听闻此言,一下子坐了起来:“不可能!老李看岔了吧!咱爸一个老农民,一辈子本本分分,没得罪过人,这种倒霉事儿怎么可能发生在他身上啊!”
“我也觉得不大可能,但咱还是赶快过去看看到底咋回事吧!”
徐先生两口子开上车,急速赶到事发现场。两人坐在车里,老远就隐约瞧见路上有个盒子。等下车仔细一看,徐先生两口子顿时如五雷轰顶——贴着父亲照片的骨灰盒被摔碎在马路上,骨灰已四处散落。俗话说“屋漏偏逢连夜雨”,当夜通州正好下了一场雨,散落一地的骨灰经雨水的冲刷和车辆碾压,已泥泞难寻,所剩无几……
见此情景,徐先生目瞪口呆,他双手紧握,浑身颤抖,气得说不上话来。受到刺激的王女士则号啕大哭起来:“这是谁干的呀?太缺德了啊……”
不一会儿,村里听闻此事的街坊邻居就纷纷赶到了现场。
“不是深仇大恨也干不出这丧尽天良的事儿, 快想想你家都跟谁结过仇!”
“小王,先别顾着哭,把能收的骨灰收起来吧!”
“快报警吧。这种人必须得让警察给他抓进去,在牢里好好反省反省……”大家你一言、我一语,表达着对作案人的愤怒和对徐先生一家的同情。
王女士在大伙儿的提醒下报了警。很快,警察赶到并立刻封锁了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和拍照记录。
村委会得知此消息,即刻派了两个村民赶来,帮助徐先生夫妇处理相关事宜。家人又强忍悲痛,将徐老爷子重新下葬。
警方根据徐先生夫妇和村民们提供的线索,在村里多次走家串户、询问调查,通过层层排查,反复推敲和分析,在案发后的第21天,终于将犯罪嫌疑人锁定在村民贺某身上。
“喂,请问是贺某吗?我是漷县镇派出所。” 当警察拨通贺某的手机时,电话那头传来了异常平静的声音:“是我,我知道你们找我有什么事,我没打算逃。”
2 陈年旧事结怨恨
贺某因涉嫌故意毁坏骨灰罪于2017年11月9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11月23日被逮捕。2018年1月17日,通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贺某犯故意毁坏骨灰罪。
有何深仇大恨,致使贺某竟做出掘墓扬灰之事?他的陈述,听来令人匪夷所思。
事情要追溯到七八年前。
贺家和徐家一家住在村东头,一家住在村西头,原本没有任何交集。
一天,贺某的父亲贺大爷开着他那辆旧“摩的”在村里转悠,一不留神,和骑电动车带着儿子的王女士撞了个正着。摔倒在路边的王女士一边喊疼,一边问刚才坐在后座上的儿子:“你磕着了没?”
“我胳膊磨掉了一块皮!”
这边母子俩忙着看伤口,那边贺大爷又发动了“摩的”。
王女士的儿子小徐,一看撞人的人要跑,立刻起身追赶。按理说,人哪追得上车啊?巧的是,贺大爷的“摩的”没开多远就坏在了路上。小徐一把抓住贺大爷的车把,死活不让他走。
王女士也追了上来,她没好气儿地说:“你撞了人还撞坏了我的车,想跑啊?”
“我老眼昏花了,也不是故意的,电动车坏了我掏钱修成吧?”贺大爷说。
“你必须赔我辆新的!”
王女士与贺大爷争执了半天,最终贺大爷看不答应赔车是走不了了,只好同意。
最后,贺大爷赔了徐家一辆价值3000元的新电动车,此事方才彻底了结。
谁曾想,仇恨的种子就此在贺大爷儿子贺某的心中埋下,多年来,他对此一直耿耿于怀。
据贺某陈述,徐大爷下葬当天,他吃饭时喝了点儿酒,想起了老爹被王女士“讹”了一辆电动车的事儿,萌生了借机报复之意。
当日晚上10点,他独自一人开车来到了村里的墓地,寻着白幡找到了徐大爷的墓,把墓挖开后取出骨灰盒放在车上,走出一段路后,随手把骨灰盒扔出了车窗外。
经贺某回忆,作案时他没想那么多,更不知道这么做是在犯罪,也没有考虑会给徐家带来多么深的伤痛,只是觉得自己此举,能替父亲出气。
3 亲属身心俱受伤害
2018年1月31日,随着法槌的敲响,通州区人民法院宣判贺某犯故意毁坏骨灰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贺某对这一判决结果没有异议,也没有提起上诉。
然而,此事还远未终结。
掘墓扬灰一事闹得“满村风雨”,村民们茶余饭后都在谈论。
“真是丢死人了,这样败坏民风的事竟然发生在我们村,我到镇里开会,都抬不起头。”村主任曹某无奈地诉苦。
王女士得知是因为自己多年前的一起交通事故跟贺某一家结下的恩怨,导致公公的骨灰被毁坏,让全家人颜面扫地,愤怒、自责的情绪和巨大的精神压力包围着她,她开始发烧、失声、心脏不适。
徐老爷子的老伴、年过七旬的宋大娘,案发时刚经历了丧夫之痛,不曾想老伴的骨灰竟被人如此糟蹋。宋大娘受不了如此大的打击,气得晕了过去。
宋大娘还怕被村里人笑话,她选择到邻村的诊所打针、输液,治疗了半个多月。此后,原本性格开朗忙于操持家务的宋大娘像变了个人似的,忧心忡忡,久卧床榻。
事发前,徐先生和王女士两人常一起出去打工挣钱养家,现在王女士拖着病体还得照顾婆婆,家里少了一份经济来源。经济压力是一方面,更让徐先生担心的是,贺某虽然被判了10个月,但不像真心悔过,不知以后还会对他家做出什么事。
徐先生认为,这件事给他们一家人造成了精神上和物质上的严重损害,而贺某及家人既没有人到家里来看望和道歉,更没有赔偿的意思。贺某虽然被判刑了,但徐家的生活全被这事儿给彻底搅乱了。于是,徐先生一家决定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之诉。
4 掘墓扬灰怎么赔偿
2018年2月2日,徐先生和宋大娘以一般人格权纠纷为由起诉贺某和村委会,要求两者连带赔偿骨灰盒损失2600元、医药费356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共计元;并要求两被告在村里公开道歉。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徐大爷已故,贺某撒骨灰的行为实际侵犯的是徐大爷的人格尊严及亲属的祭奠权等权利。徐大爷的亲属有权利起诉要求贺某就民事部分的损害进行赔偿。
已身在铁窗内的贺某状况如何?
开庭前,法官助理前往北京市某监狱向贺某送达了起诉状、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材料。
监狱中的贺某,略显苍老,情绪低落。据村主任反映,贺某没有前科,家里上有老母,下有两个孩子,全家都靠他打工挣钱过日子。自从被羁押后他就没有见过家人、朋友。收到法院的开庭传票,他说:“我承认我做的不对,但我都已经坐牢了,还告我?我不赔钱,也不道歉。”贺某知道自己的行为一定给家人带来了很多麻烦,他明确表示自己不会出庭,也不委托家人出庭。开庭前,法官为保障贺某的权利做了最后的努力,也联系了贺某的亲弟弟,询问其是否愿意作为哥哥的代理人出庭,贺某的弟弟明确表示不出庭。
庭审时,贺某未到庭,徐某的代理律师和村委会均到庭各抒己见。案件事实很明了,贺某的行为造成了徐大爷的骨灰灭失这一客观发生的事实。从社会伦理角度来看,中国传统思想讲究入土为安、死者为大,贺某的行为给徐家造成了精神上极大的不良影响,是徐家所不愿意看到、不愿意发生、意料不到的。而且这种不良影响被一般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是不可容忍、不能接受的,并且是令人痛苦和难堪的。因此,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赔礼道歉及骨灰盒摔坏的财产赔偿均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关于医药费,宋大娘虽然主张因贺某的行为引发高血压等疾病,产生了治疗费用,但没有提供具体的用药及费用明细,且宋大娘年事已高,高血压病与本案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的证据不足,因此,法院对宋大娘医药费的主张没有支持。另外,王女士没有作为原告参加本次的诉讼,王女士的医药费也不应该在本案中主张。
那么,村委会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呢?
经法院核实,涉诉墓地是一个公益性的墓地,始建于2012年。目前大约安葬了120位村民,不收任何费用,只要是本村的人都可以在此安葬。墓地白天有一名工作人员打扫卫生,但是晚上没有人管理。
村主任表示不同意赔礼道歉,因为两家本来有矛盾,才有的这个事情,与村委会没有关系,至于怎么赔偿听从法院判决。法院认为,村委会平时对公墓履行了管理的义务,在事发后派了两个村民协助徐家善后,应当说村委会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故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认定被告贺某掘墓扬灰之举侵犯了死者的尊严,给死者家属造成重大精神创伤,判令其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并赔偿骨灰盒损失2600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普法讲堂
自2015年11月1日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将故意毁坏骨灰行为入刑以来,本案是北京市审理的首起“故意毁坏骨灰罪”案件。可见,对骨灰的尊重和保护是社会公众的精神需求和道德伦理要求,更是有法可依的。骨灰侵权案件通常涉及刑事、民事法律交叉的问题。按照“先刑后民”的原则,被侵权人可先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如本案中贺某被依法判处毁坏骨灰罪,随后,再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
通州法院法官介绍说,骨灰是死者遗体火化后转化而成的物质,是一种具有人格特征的特殊物,它承载着死者死后所延伸的人格利益以及死者遗属的精神利益。可以说,死者人格利益是对死者生前人格权益的一种延伸保护,涉及骨灰,死者本身并不可能产生精神上的痛苦,而是对死者的遗体、骨灰等存留于世的物质载体的体面对待和尊重,不允许恶意毁损。死者遗属精神利益则是因他人对死者骨灰侵权造成严重后果后,从而损害了近亲属对死者哀思、虔敬之情感,造成了精神上的痛苦。
在司法实践中,此类案件主要援引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等相关规定来保护逝者及亲属的权益。在该类侵权的保护方式中,最主要的是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和精神损害赔偿。关于精神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第(三)款“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和第四条“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虽然没有一条法律是直指骨灰的,但骨灰或者遗体、遗骨的转化物,应受到相同的保护。
本起掘墓扬灰案发生后,被侵权方承受着亲人骨灰丧失难以挽回的痛苦,侵权人贺某锒铛入狱并被判民事赔偿,可以说是两败俱伤。然而,面对汹涌的舆论和接连的诉讼,徐先生一家保持了冷静克制的态度,通过诉诸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没有再引发次生案件。
本案中还涉及到了公益性墓地的概念。所谓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本辖区村(居)民提供骨灰安置服务的殡葬服务设施,包括公共墓地、骨灰堂、骨灰墙和其他形式的骨灰安置设施。一般包括乡镇(街道)级公益性公墓和村级公益性公墓。
该村村委会未向本村村民收取任何费用,且聘了专人对墓地区域于白天进行清扫,盗墓事件发生后及时派人协助家属处理,已经尽到了善良管理人的义务。对于贺某的行为谁都无法预料,因此,村委会不存在过错和重大过失,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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