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公司法将公司资本从实缴制改成了认缴制?
首先要看传统公司法资本三原则存在哪些问题。
资本是公司从事经营的物质基础,也是信誉担保,形成了资本法定,资本维持,资本不变三条基本原则。
即公司资本要在设立时明确规定,股东按期足额缴纳;公司要维持与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资本总额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这三条原则目的就在于维持公司的清偿能力,但是随着实践发展也呈现出越来越多的问题:
一是不符合交易自由原则。法定原则提高准入门槛,也堵塞了退出通道,弱化了投资者的积极性。
二是不符合交易效率原则。增加了设立成本,提高了交易成本,降低了交易灵活性。
三是难以实现交易安全。注册资本提现了设立公司时的情况,但是无法提现实际运营中的情况,比如实际财产,经营绩效,发展前景等等。
因此,资本三原则无法实现本来应当负载的功能,随着金融工具多样化,以及混合证券兴起,进一步动摇了法定资本制度框架下的资本三原则。
于是,我国废除了最低法定注册资本限制,由实缴制变为认缴制,不再限制缴纳期限。认缴制下股东仍有出资义务,仍需实缴出资,只是出资数额和时间可由公司自主决定。
那么,如何保护债权人呢?可以完善公司治理,健全公司制度,强化股东责任,董监高责任,加强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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