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要约收购中,法律到底要优先保护谁?

时间:2020-07-04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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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采用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会成本比较低,也不会引起目标公司经理层的敌意,但是,不是谁都愿意达成协议。

于是就会有人采用秘密购买的方式,在股价大规模上涨之前小规模逐渐买入。在1960年前后,美国的上市公司收购非常活跃,收购人被称为鲨鱼,入侵者。

然而,如果股价合理,股东受益倒也无可厚非。但是,收购人往往目标准,下手快,手段狠,导致股价被低估,股东吃亏。

于是美国国会在1968年通过威廉法案,规定收购人收购目标股份达到5%时必须报告和公开,从而让市场充分消化和吸收信息。

我国证券法借鉴了美国法律,规定无论通过什么方式,只要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5%,3日内报告证监会和交易所,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在此期间不得卖卖。

此外,每增加5%都要履行上述手续,每增加1%要在次日通知上市公司,并公告。

可见,法律的态度着眼于保护中小投资者,让市场充分吸收信息,确保中小股东利益。

在这里,中小投资者不再是民法上的理性人,而是孤立的具体人,面对强大的组织,可能愚而弱,轻率从事,需要法律特别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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