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公布新增法律法规类禁用词
11、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
犯罪嫌疑人家属;
案件涉及的未成年人;
采用人工授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产妇;
严重传染病患者;
精神病患者;
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
艾滋病患者;
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
涉及这些人时,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某”字的指代,如“张某”“李某”。不宜使用化名。
12、对刑事案件当事人,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不使用“罪犯”,而应使用“犯罪嫌疑人”。
13、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原告可以起诉,被告也可以反诉。不要使用原告“将某某推上被告席”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
14、不得使用“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开除等处分”,可使用“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开除等处分”。
15、不要将“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称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也不要将“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称作“省人大副主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不要称作“人大常委”。
16、囯务院所属研究机构、直属机构和其他相关机构,称谓要写全,不得简称为“国务院”。
17、“村民委员会主任”简称“村主任”,不得称“村长”。大学生村干部可称作“大学生村官”,除此之外不要把村干部称作“村官”。
18、在案件报道中指称“小偷”“强奸犯”等时,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或者籍贯作标签式前缀。如: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不要写成“工人小偷”;一名教授作了案,不要写成“教授罪犯”;不要使用“河南小偷”“安徽农民歹徒”一类的写法。
19、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审计长”“副审计长”,不要称作“署长”“副署长”。
20、各级检察院的“检察长”不要写成“检察院院长”。
21、不宜称“中共XX省省委书记”“XX市市委书记”,应称“中共XX省委书记”“XX市委书记”。
22、一般不再公开使用“非党人士”的提法。在特定场合,如需强调民主党派人士的身份,可使用“非中共人士”。“党外人士”主要强调中共党内与党外的区别,已经约定俗成,可继续使用。
23、除对过去特定历史时期的表述外,不再继续使用“少数民族上层人士”的称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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