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逊律师:冤案是如何铸成的?

时间:2020-07-06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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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志超案最终宣判无罪,众望所归,彰显法冶进步,但我们又不希望出现下一个张志超案。回首张志超案的整个诉讼过程,抛下最高人民法院指令再审后山东省检察院和山东省法院联动复查张志超案不说,单说张志超案在2005年初案发时公、检、法、辩各方的表现,可以非常容易地看出这一冤案是如何酿成的。

  在公安侦查阶段,逼供、指供明显,张志超及王广超的口供前后矛盾,张志超对于是否完成了强奸的行为前后供述不一,现场未找到任何张超的DNA痕迹,张志超的口供完全围绕着尸检报告及现场勘查在走,前期多次口供作出后,讯问人员才意识到被害人还是处女,于是张志超的口供又变成了带有猥亵行为的杀人、侮辱尸体。

  在检察院批捕起诉阶段,批捕环节是刑事诉讼法设置的第一道防止冤案形成的防护栏,但是临沭县检察院在本案中形同虚设,而且是冤案的重要制造者。在批捕前,张志超向检察官翻供并说明自己“不在案发现场,不认识被害人”的情况,检察官不仅不如实记录,还将张志超翻供的情况通知了公安机关的讯问人员,待讯问人员将张志超再收拾了一顿后,在外等待的批捕检察官再次进入刑警队,张志超又做了让批捕检察官满意的有罪供述。公诉环节,检察官出示证据中,对本案无法回避的包裹尸体的编织袋及张志超不在案发现场的证人证言选择不出示,更是让人不齿。

  在审判阶段,纵观本案的副卷,合议庭走过场,承办法官不认真,不负责,制作审理报告仅仅摘抄卷宗中各证人的供述,却对疑点、矛盾点视而不见,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审理未成年人的规定,在本案中完全没有落实,最终草率地得出结论,对张志超判处无期徒刑。

  在辩护律师辩护阶段,张志超的辩护人无辩护词,王广超的辩护人虽有辩护词,但不顾会见时王广超对辩护人反复强调自己的口供是编造的,其未听说过张志超杀人的事实,一直劝说王广超只要认罪,开完庭后就可回家。两位辩护人未认真履行辩护职责,未认真研读卷宗,未核实相关证人证言,庭审时发表的辩护意见皆为有罪辩护,只从被告人是未成年人、认罪态度好这两个观点发表辩护意见,突破了刑事诉讼法防止冤案形成的最后一道关口。

  最后,张志超案卷宗中出现的盖有临沭二中公章的临沭二中全体师生出具的《呼吁校园安全,严厉处决杀人凶手》呼吁书,要求坚决处决杀人凶手张志超,不杀凶手张志超不足以平民愤等,都是显然错误的。从中可以看出,不仅应在检察机关、法院设立未成人专门机构,更要让张志超案走进中小学,未成年人如果遇到张志超案所发生的同样情况,成年人尚且容易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屈服,更不要说未成年人内心的恐惧,所以,对张志案的普法宣传,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文/张志超辩护人、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

李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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