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中涉及到可转换债券,法院判定可转换债券条款无效

时间:2020-07-0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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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2民终7701号】,郑某与金某股权转让纠纷,判决认为:本案当事各方签订涉案《股权安排及可转换债券投资协议书》,约定将应得的杭州A公司股权转让款转而投入上海B公司,协议中有“可转换债券”的约定。

本院认为,涉案《股权安排及可转换债券投资协议书》中涉及“可转换债券”部分的约定中虽然使用了“可转换债券”这个名词,但本案所涉及的“可转换债券”是指对上海B公司的投资,而上海B公司并非上市公司且事后亦未能上市,故不应适用我国《公司法》的相关条款规定。

这个案件其实金某要求郑某支付股权转让款,郑某以协议中的“可转换债”条款不同意,合议庭认为这个条款违背《公司法》和《合同法》而无效,判决郑某支付股权转让款。值得一提的是,在目前的股权投资中,可转换债券并不被认可,据我所知,一些创业公司在融资时,涉及到可转换债券,其实可以转换成附条件的转股,即借款给公司,一定条件下,投资人可以按锁定的价格认购增发的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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