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欠条的认定与借贷关系的成立

时间:2020-07-09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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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条中的姓名原告持有借条而借条上所载出借人姓名与原告姓名同音不同字,可认定原告系实际出借人。

2.孤证存疑的借据原告起诉还款的依据仅有借据且借据存在多处疑点,其诉讼请求难获法院支持。

3.多张借条与总条债务人出具多张借条而最后一张借条含有“共”字等表合计意思的,可将其认定为总条性质。

4.胁迫下的欠条债务人主张欠条系因胁迫而出具但未能举证证实,则其仍应负偿还责任。

5.借用他人信用卡借用他人信用卡消费并承诺还款的,形成借贷关系,并需支付怠于还款造成的滞纳金损失。

6.转账凭条作为证据债权人仅以转账凭条为据主张系借款并要求偿还,债务人主张并非借款但未能举证证明,则应认定转账凭条所记载数额的借款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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