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和集资诈骗案件中关于自首认定的三种情形

时间:2020-07-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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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等待、配合公安机关处置的行为能否视为“自动投案”,进而认定为自首,应当区分三种情况分别掌握:

1.犯罪嫌疑人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前,明知公安机关前来处置,在特定地点等候的,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其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为自首。

2.公安机关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通常会视情分别采取以下三种管控方式,即刑事拘留、取保候审或者责令随传随到、听候处置。

既然公安机关已经明确犯罪嫌疑人并采取了不同的管控方式,则不再发生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的问题。对于其后配合调查、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可以依法认定为坦白。

3.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抓获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后逃跑的,因其违反公安机关确定的配合调查义务应当酌情从重处罚。对于逃跑后又自动归案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可在量刑时酌情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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