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褚时健案件中学会准确区分私分国有资产罪与贪污罪

时间:2020-07-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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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案中,被告人褚时健的辩护人提出褚时健的行为应当构成私分分国有资产罪而非贪污罪。

私分国有资产与共同贪污之间存在许多相似之处,特别是两者在客观方面都是由多人共同实施侵占国有财产或资产的行为,在实践中较易产生争议。

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是否“以单位的名义”实施犯罪和在本单位范围内是否具有秘密性特征。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通常表现为由国有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定或由单位负责人决定,单位内部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将国有资产以发放福利奖金的名义分配给单位全部或部分职工,且一般会有某种形式的单位内部记账进行备案,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单位决定,集体私分”;

而共同贪污犯罪的犯罪主体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自然人,一般表现为单位内部少数人作出决定,并利用职务便利,采取秘密手段将公共财产据为己有,且往往通过“平账”或不人账的方式,使被占有的单位财物难以在财务账目中反映出来,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少数人决定,小团体私分”。

因此,认定共同贪污和私分国有资产犯罪,应当结合二者在犯罪主体、主观意志、行为方式赃款去向方面的不同进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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