褚时健案件中法院裁判理由中贪污罪既遂与未遂标准的认定
时间:2020-07-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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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褚时健的辩护人提出褚时健属犯罪未逐,被告人罗以军的辩护人提出罗以军属于犯罪预备,被告人乔发科的辩护人提出乔发科仅有犯意表示。
对于贪污罪中的既、未遂标准,实践中有三种观点
一是失控说,以财产所有单位是否失去对公共财物的控制为标准;
二是控制说,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其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的公共财物为标准;
三是失控加控制说,即以公共财物是否脱离本单位控制及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公共财物为标准。
虽然审理时没有明确的司法解释,但通常认为,"控制说“更符合惩处贪污犯罪的实际情况,当行为人采取稳密手段转移本单位公共财物,实现了对公共财物的实际控制,可以随时支配、占有、处分本单位的公共财物时,无论是否实际处分赃款,都应认定为贪污犯罪已经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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