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高空抛物为何难严惩?

时间:2020-07-17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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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男子从4楼楼梯间抛共享单车下楼,砸中一老人致其死亡,最终被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这个判决结果,个人感觉是偏轻的,对高空抛物的惩处威慑作用有限。当然,法院做出这个判决所依据和掌握的事实,肯定比我们更全面,所以,不能因为判的轻就怪法院。

最本质的问题,还是法律规定和实践中的认定。

本案中,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或许是最稳妥的处理方式。

如果本案要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追责,就要求认定男子有故意杀害或者伤害老人的主观意图,这需要对男子的供述、男子与老人之间是否存在恩怨矛盾、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进行确认,最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而这个过程在司法实践中是一项很复杂很困难的工作。

所以,一般会认为这是一种巧合,认为男子只是单纯扔自行车,没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目的,导致的结果是一种过失。

不过,典叔有个不同的看法。

涉事男子是在居民小区4楼楼梯间往小区内扔自行车,而小区内是有不特定的居民出入的,这是一种潜在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正常人都能预知,这么高扔一辆自行车下去,砸到人非死即伤,砸坏财物也需要赔偿,如果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致人死亡的起点刑就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也是与扔车行为的危害性相当的。

因此,典叔更倾向于根据实际案情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足以威慑高空抛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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