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普通人的直觉判断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

时间:2020-07-10 来源:法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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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犯罪属于自然犯,是一种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它区别于违反法律但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法定犯,一个具有正常理性的普通人不需要借助于法律知识,凭自己的社会生活经验和朴素的伦理道德观念,就能判断哪些行为属于诈骗。

因此,对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的判断,直觉和经验的作用比概念分析和逻辑推理大得多,也更加准确

例如,对于拆迁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获取安置利益的行为,如果单纯地进行概念分析,它似乎属于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财物的行为,可以定性为诈骗罪;但是,如果运用普通人的直觉进行判断,我们将会发现这种行为与常见的街头诈骗、电信网络诈骗以及经济生活中的诈骗相去甚远。这时,我们应当相信普通人的直觉而不是概念分析。因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很多法律概念的界限是模糊不清的,什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什么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什么是“财物”,都会产生歧义。

法律推理的过程布满陷阱,有的概念很容易在推理的过程中被偷换,把推理引入歧途。因此,通过概念分析、逻辑推理得出的结论必须接受经验的验证未经经验验证的逻辑结论是不可靠的。

近年来,有的司法机关脱离法律规定,不尊重长期形成的司法经验,根据办案人员对法律理论、法律概念的片面理解来分析判断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把一些普通人不认为是诈骗的行为论证成诈骗,把一些新型经济业态说成是新型诈骗,扩大了诈骗罪的打击范围。这种做法违背常理常情,司法机关的执法尺度超越了普通人的预测可能性,使得一些毫无诈骗犯意的普通人也面临被刑事追究的风险,给普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遭受巨大威胁。这种倾向是应当引起重视和加以纠正的。

司法解释规定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都是司法机关在长期的办案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体现了对普通人直觉和经验法则的尊重。事实上,司法解释规定的虚构主体、冒用他人名义、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携款潜逃、挥霍赃款等情形已囊括了常见的能够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情形。司法机关办理绝大多数案件,只要严格执行司法解释的规定就能对诈骗罪的非法占有目的作出正确认定司法人员应当克制权力扩张的冲动,不随意创制非法占的目的的认定标准,避免办出违背常理常情的诈骗案件。对于少数特殊案件,需要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其他情形”的,也应当遵循司法解释的精神,尊重普通人的直觉和经验法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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